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利*(湖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利*(湖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利*(湖南**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