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严*、被告吴**、被告刘**房屋撤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秦**送达(2015)君法民通字第12号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秦**经本院通知后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被告人王*骗取贷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郭**与岳阳市**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龚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限公司诉广州**有限公司、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程**与邱**、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王*与华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魏**等与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阳光财产保**中心支公司、易兰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周**与李*、华容县**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湖南益**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