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益阳市**有限公司与益阳**设公司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益**委员会根据益阳市**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函,要求对被申请人益阳**公司银行存款255万元冻结。申请人益阳市**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供湘H24155、24115、24035、24137、24012共5台混凝土搅拌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益阳市**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255万元或等额价值的财产。

查封(冻结)申请人益阳市**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湘H24155、24115、24035、24137、24012共5台混凝土搅拌车的车辆所有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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