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现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协议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5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益阳市赫**工路居委会(龙洲北路345号301**)益房权证赫字第00064693号房屋1套,有共同债权8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罗**与被告徐**离婚;
二、共同财产益阳市赫**工路居委会(龙洲北路345号301**)益房权证赫字第00064693号房屋1套归被告徐**所有,原告罗**有协助转户的义务,被告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补偿原告罗**房款30000元,;
三、共同存款80000元归原告罗**所有;
四、原告罗**与被告徐**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清偿;
五、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原告罗**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