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限公司与长沙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余欠货款612223.72元及违约金55357元(暂计至2015年11月27日止,2015年11月27日后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月息两分计算),并承担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将违约金的诉求变更为:从2014年12月20日起,以166132元为基数,按月息两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从2015年2月7日起,以98160元为基数,按月息两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意见:同意归还上述余欠货款及违约金,但被告经营困难,暂无偿还能力。

查明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被告一直有业务往来,2014年9月2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47931.72元,之后被告仅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尚余347931.72元未付。后,原、被告又于2014年11月6日和2015年2月6日分别签订《供货合同》和《购销协议》,原告向被告供应冲压卷等产品,金额分别为166132元和98160元,合同分别约定结算方法为“2014年11月7日送货,次月20日前现款结算。”“现款现货(2015年2月7日将货物送到长沙需方厂家),货送到后需方付全款”。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仍未按约支付货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12223.72元(447931.72元-100000元+166132元+98160元)。

另,以上两份合同均约定了违约责任:“若一方违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执行”。被告亦同意按月息两分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从2014年12月20日起,以166132元为基数,按月息两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从2015年2月7日起,以98160元为基数,按月息两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未按约付清全部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欠货款612223.7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长沙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武汉**限公司货款612223.72元并支付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从2014年12月20日起,以166132元为基数,按月息两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从2015年2月7日起,以98160元为基数,按月息两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476元,减半收取52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238元,由被告长沙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