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汨罗国土资源局与李**、彭**、李**、李*一共有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汨国土资腾(2015)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6年2月4日举行了听证,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听证。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对被执行人李**、彭**、李**、李*一共有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行政征收,于2015年1月11日对被执行人作出汨国土资腾(2015)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2016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履行限期腾地催告书》,限被执行人李**、彭**、李**、李*一于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腾出位于汨罗市城关镇山塘社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汨房权证城关镇字第101305号房屋所使用的土地。

被执行人李**、彭**委托代理人张*、李**、李**在听证中提出了汨罗**源局对其房屋的征收未进行评估,没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其房屋未按经营性用房标准进行补偿,没有对李**的东升旗帜工艺厂进行合理安置,对其房屋补偿应适用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4)113号批复的《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坚决要求划地还建的问题。申请执行人汨罗**源局答复称,被执行人的被征收房屋土地系集体土地,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省市政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本案土地征收程序系汨罗**源局依《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办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补偿方式均不同。被执行人提出的应当对房屋评估与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程序,汨罗**源局对被执行人房屋征收程序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根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住宅作生产、营业用房的,不按照附件七的规定补偿,但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且近6个月有纳税凭证的,可给予3000元的包干补偿”。汨罗**源局对被执行人将住宅的一部分作为生产旗帜的工作场所包干补助3000元符合政策规定。被执行人房屋并非专业生产经营场所,其提出来按经营性用房标准补偿的意见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4)113号批复的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自2014年8月8日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文件明确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汨罗**源局对被执行人房屋所处地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年6月5日公告,因此,被执行人的该项意见不符合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4)113号批复的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充分考虑了李**一家的生活生产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汨罗市高泉路北拓工程项目是汨罗市人民政府的一项城市道路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包括李**、彭**、李**、李*一共有的房屋在内的汨罗市城关镇山塘社区、城郊乡城北村的部分集体土地。汨罗**源局作为土地行政征收主体,具体实施了该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2013年7月12日,汨罗市规划局就工程项目实施了选址规划,2013年10月17日,汨罗市发展改革局作出了”关于汨罗市高泉路北拓工程建设的立项批复”,2013年10月21日,汨罗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预征地公告,汨罗**源局对被征地进行了征地调查确认。之后,汨罗**源局将建设用地项目呈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政国土字第715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了汨罗市高泉路北拓工程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项目。汨罗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并批准了汨罗**源局拟定的《汨罗市高泉路北拓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李**、彭**、李**、李*一均系城镇居民。李**于1988年在汨罗市山塘社区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屋一栋二层,登记面积为178.56平方米,登记的房主系李**,共有人为其妻彭**、其子李*一和李**,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现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系李*一与及妻子、女儿一家三口,李**和彭**、李**另有住所。2012年12月29日,李*一妻子张*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汨罗**工艺厂,生产经营场所系上述自住房屋,未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汨罗**源局依《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补偿标准计算拟定了对被执行人共有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方案,补偿被执行人共有的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共计1064458元(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332007元,搬家费补偿1600元,临时安置过渡补偿8400元,权属证书补偿款8000元,宅基地”三通一平”补偿33810元,超深基础补偿32269元,东**工艺厂生产、营业性用房包干补偿3000元,货币安置补助645372元,共计1064458元),并于2014年8月28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绝在补偿安置方案上签字,并拒领补偿安置款。汨罗**源局于2014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领取补偿安置款催告函。2014年10月16日,汨罗市财政局依汨罗**源局要求将被执行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1064458元提存至汨罗市公证处帐户上,并进行了公证。2015年1月11日,汨罗**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汨国土资腾(2015)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李**对该腾地决定不服,先后向汨**民法院、岳阳**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上诉,一、二审法院分别作出了驳回诉讼请求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汨罗**源局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限期腾地催告书》,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腾地义务,期满被执行人未予腾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汨罗市人民政府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征地,被执行人李**、彭**、李**、李*一共有的房屋在应当拆迁的地域范围之内,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法定的土地征收实施主体,作出的汨国土资腾(2015)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对被执行人李**、彭**、李**、李*一的房屋安置补偿货币款已到位,而且还提供了公寓式安置备选方案,补偿安置公平合理,被执行人依法应当交出土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汨罗市国土资源局汨国土资腾(2015)1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汨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