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云**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瑞**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38元,减半收取2569元,由原告湖**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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