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经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协调,原告刘**与第三人李**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撤回起诉的申请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