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份经被告妹妹介绍相识,之后便同居生活。201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9日生男孩黄*甲。2013年11月17日生育女孩黄*乙。婚后被告一再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请要求离婚;婚生子女黄*甲、黄*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曹某某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请求判令被告曹某某赔偿原告黄*某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19日生育男孩黄*甲,2013年11月17日生育女孩黄*乙。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酿成纠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如果双方进行沟通,消除误解,婚姻还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曹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