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诉陈*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以与被告陈*自行协商好,到茶陵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开庭审理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