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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高**界管理处与被告向芳*、湖南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高**界管理处与被告向芳*、湖南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高**界管理处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省高**界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省高**界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湖南**家界管理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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