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卓*于2016年2月24日以案情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提出撤诉,系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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