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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与娄底**有限公司、湖南政**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与被告娄底**有限公司、湖南政**责任公司、中国**公司、邱**、李**、邱**、邱**、吴**、王**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3月16日,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娄底**有限公司在报告上签字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916元,减半收取249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58元,由被告娄底**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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