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符**与被上诉人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符**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符**之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