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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与刘**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符**与被上诉人刘**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符**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符**之委托代理人罗*,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4)桃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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