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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二初字第11号高*诉任某某、高*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原告高*与被告任某某、高*某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任某某、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任某某、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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