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贺*体育馆诉被告湖南琴**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贺*体育馆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琴**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贺*体育馆撤回对被告湖南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2700元,减半收取36350元,原告湖南贺*体育馆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