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颜**、龙*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颜**所有的四辆小型汽车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在中国工商**桃江支行的账户存款,另经查实,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胡**与被执行人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