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益阳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蔡**撤回对被告益阳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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