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岳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第三人岳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第三人岳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70元,减半收取3335元,财产保全费2345元,合计5680元,由原告岳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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