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沙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87元,减半收取1393.5元,由原告长**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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