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并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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