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杨**、长沙市雨花区海鹰洁具经销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阳诉被告杨**、长沙市雨花区海鹰洁具经销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