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阳诉被告杨**、长沙市雨花区海鹰洁具经销部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阳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黄**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信**限公司与安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沙市**有限公司与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石府东与罗**、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孙**、陈**、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易**、陈**、陈**与程**、申**,第三人佘**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湖南**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