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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高**限公司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郴州高**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司)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院)(2015)桂阳法执异字第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桂**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被执行人追加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郴州市苏**族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波村委会)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961978元。申请复**科公司以法院已经划拨的款项中有710000元是属于其管理的特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资金中的避险搬迁工程款,故请求桂**院停止执行,同时要求返还该款项。由于高**司提出异议之目的系阻却法院的执行,该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因此,桂**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本案,而桂**院适用该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给予复议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桂**院异议裁定应予撤销并发回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5)桂阳法执异字第19号执行裁定;

二、本案由湖南**民法院重新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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