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洪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2015年10月14日、2016年1月12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李**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院根据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的申请,于2015年10月8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某某与2011年11月3日与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亿家公司”)签订代理授权意向书,成为该公司的特级金牌代理商(桂**区域代理)。2011年12月9日与徐某某(在逃)签订合同合伙开发郴州市桂阳县市场。2011年12月26日,洪某某在桂阳注册登记成立桂阳县万家购物信息中心,洪某某作为亿家公司的特级金牌代理商(桂**区域代理),具体负责在桂**区域市场开发的组织、指挥、宣传策划、协调等,利用公司“万家购物”网站(www.wjgw.com)平台,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VIP以上的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普通会员、VIP会员、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商和特级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的顺序组成共5级层级(加上公司股东,即为6级层级),间接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来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推行诱人的全额返利模式,引诱参加者进行非理性消费、虚假消费、骗取财物,共发展加盟商37个,会员136人,涉案金额7946652元,个人非法获利88331.6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VIP以上的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服务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共5级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来激励传销人员积极发展下线,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洪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认为他在得知“亿家公司”涉嫌传销后,从老家来到桂阳县,准备投案自首过程中被抓获,构成自首。他从事教育工作多年,犯罪主观恶性小,情节显著轻微,请求免除刑事处罚。

辩护人刘**辩称,本案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记酬依据的“团队记酬”式传销活动,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罪的重点打击对象。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有自首行为,建议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辩护人李**辩称,被告人洪某某构成自首,其收入8万多元并不是其非法收入。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同案人应某某、杨某某、邵某某(已判决)等人出资注册成立了金华亿家电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公司),并于同年7月先后以亿家公司“万家购物网”和“百业联盟”为平台,经营商品网络代购和网上销售,在全国各地进行“消费=存钱=免费”、“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等广告宣传,诱使他人进行消费,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发展会员、发展加盟商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入会资格和条件组成普通会员、VIP会员、金牌代理和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管理层等五个层级,实行“六代计酬”和“区域计酬”以发展人员作为计酬方式,不断推动上线获利,吸引大量人员加入。亿家公司在经营期间,存在大量会员不实际购买商品,而只按500元计交16%的比例向亿家公司交纳返利提成并参与返利等情形。至2012年5月27日,亿家公司发展区域代理商2176个、金牌代理商6196个、金牌代理5085个、百业联盟商户10万余家、VIP会员753073人、普通会员1169348人。

2011年11月份,被告人洪某某经他人介绍加入亿家公司,并于2011年12月份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从桂阳县工商部门骗取了“桂阳县万家购物信息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为亿家公司金牌代理商(即在桂阳县的区域代理商),享受亿家公司实行的区域计酬(即桂阳县所有加盟商营业额的1.5%累计计酬)获取非法利益。随后,为了在桂阳县发展会员及加盟商,被告人洪某某印制了万家购物彩色宣传画等宣传资料,向他人宣传亿家公司“万家购物”经营理念,以此吸引不特定公众加入亿家公司经营模式。至案发,被告人洪某某在桂阳县共组织发展加盟商37家,“万家购物”会员136人,会员层级达到五层,桂阳县区域内所有加盟商交易金额达7946652元,从亿家公司获得返利84614.66元。2013年1月23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从被告人洪某某处暂扣了涉案款1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实,桂阳县公安局于2012年7月1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12年7月19日将洪某某抓获。

2、户籍证明及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洪某某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收押条件。

洪某某账号为62284809210337705XX的中国**账户明细证实,洪某某与浙江亿家电子商务公司的账户交易情况。2012年1月份至2012年6月份,亿家公司给洪某某的区域代理的酬金和消费返利84614.66元。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司运营模式证实,浙江亿家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某某。亿家公司对区域代理商按区域商家交易额的1.5%作为代理商的佣金提成。

5、代理授权意向书、关于合作开发郴州桂阳市场的合同书证实,2011年11月3日亿家公司授权洪某某在桂阳**立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涂某某是进贤市场金牌代理,洪某某系万家购物桂阳县特级金牌代理。2011年12月9日涂某某与洪某某合作开发桂阳市场,涂某某负责市场监管,负指导责任,担任董事长;洪某某负责市场拓展,负领导责任,担任总经理。市场拓展满三个月成功后所产生的利润,双方共同分享。

6、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实,证明桂阳县万家购物信息服务部成立日期是2011年12月26日,性质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洪某某,经营范围及方式是购物、信息服务。

7、倡议书及万家购物宣传资料证实,洪某某倡议商家加盟,万家购物会员到其店消费可享受500返500,买1000返1000,买多少返多少的待遇。

8、百业联盟加盟申请书、百业联盟试合作协议、百业联盟消费清单、金牌代理商推荐函、亿家公司的资料数据、郴州市加盟商上缴公司情况一览表、公司汇款给加盟商情况一览表、洪某某下线示意图证实,洪某某代表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别与唐*、袁**、陈*、何**等38家加盟商签订百业联盟合作协议。洪某某既是桂阳县区域代理商又是金牌代理商,区域交易金额为7946652元,个人在亿家公司消费金额为279000元,其介绍发展的会员136个,加盟商为37个,会员层级达到五层。洪某某上缴亿家公司502921.6元,亿家公司汇款给洪某某

88331.69元。

9、领条证实,2012年4月26日涂某某从洪某某处领到三月份分红投资等共计18500元。

10、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桂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2年7月19日从洪某某租住处扣押长城牌台式电脑一台,万家购物重要通知四本,万家购物百业联盟加盟商牌一个,百业联盟消费清单23本,万家购物进贤联盟商广告纸5张,万家购物倡议书4本,百业联盟消费清单36张,万家购物江西进贤指定加盟商广告纸3张,百业联盟加盟申请书及协议40本。

11、起诉书及判决书证实,2012年12月20日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太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13年8月7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婺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应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邵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叶**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廖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肖*戌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肖*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王*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朱*乙免予刑事处罚。

12、暂扣款收据证实,2013年1月23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暂扣洪某某赃款12万元。

13、盘石软件(上**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盘石司*(2012)物检字第113号证实,“万家购物”网会员总数1944759人,普通会员1169348人、VIP会员753073人、金牌代理5085人、金牌代理商6196人、区域代理商2176人。商品销售总金额28,350,645,704.41,用户充值总金额3,249,700,841.48,分红权总数56,071,583个,分红总金额4,224,223,885.52,所有会员提现总额2,564,590,769.20,所有会员账户余额总和为475,576,087.33,积分奖励总金额503,012,579.52。该网站通过邀请人方式加入,用户之间存在邀请和被邀请的层级关系。网站中用户共存在38个层级,金牌代理用户可获得下级会员消费总额的0.2%作为积分奖励,金牌代理商可获得下级会员消费总额的0.4%作为积分奖励。享受6代计酬的金牌代理或金牌代理商可从其下6级会员的消费中获利,获利比同上。区域代理用户可以从所属区域的所有百业联盟商家总销售额中提成,提成比率按不同的百业联盟商家的扣点分别计算,提成比率从1%-2.5%。

14、证人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他在桂阳县金叶路22-1号成立爱心阳光旅游服务部,到2012年3月份通过洪某某介绍加入亿家公司。洪某某跟他介绍过亿家公司的相关情况及消费“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免费=存钱”、“一元返利”计划,并告诉他虚假消费和宣传方式,要他不断发展下线。2012年5月他正式成为金牌代理,但还没有获得奖励。他总共发展有26个VIP会员,共消费51850元返利7000多元,真实消费只有2000多元,其他的都是虚假的消费,总共上交亿家公司8000多元。

15、证人严*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他通过谭**加入亿家公司成为金牌代理商,共发展有38个VIP会员,获得2万多元的奖励。他虚假消费了203080元都是通过洪某某交易的。消费方式是洪某某告诉他的。*某某和谭**跟他介绍亿家公司消费“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免费=存钱”、“一元返利”计划。他以同样的方式对VIP会员进行宣传,而且告诉VIP会员发展下线可以获得返利。他即是金牌代理商又是亿家公司的加盟商。他在桂阳开了“东塔康佰专卖店”和“唯美佳亚麻酸油”的店铺,通过谭**介绍成为加盟商,提供商品在亿家公司销售,商品销售完后加盟商按总消费额的16%返还给亿家公司。他发展过7家加盟商,共上交了33492元给亿家公司,都是拿现金交给洪某某的然后通过其汇给公司。大概有8人在他这里虚假消费1万多元。

16、证人吴某丁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份左右,他通过洪某某介绍加入亿家公司,成为加盟商和VIP会员。成为加盟商要通过洪某某介绍,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要上交会员消费金额的16%给亿家公司。要成为VIP会员要消费满500元。他以购买唯美佳亚麻酸油的名义虚假消费24500元,亿家公司给他返了2500元。虚假消费的方式是洪某某告诉他的,洪某某介绍过亿家公司消费“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免费=存钱”、“一元返利”计划。他在桂阳县向阳路开了一家“东佳图文中心”店铺,洪某某帮他加入亿家公司。他发展了7个VIP会员还没有获得奖励。通过他这个加盟商消费的金额是191027元,上交消费额16%的钱是30562元。

17、证人谢某戌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底他通过谭**加入亿家公司,是VIP会员并成为该公司加盟商。成为VIP会员必须消费500元。他发展了5个VIP会员。他以买名烟名酒的名义消费了2万元,只是为了获得返还款,后来返还了300元给他。他是用现金直接交给洪某某办理的。消费方式是洪某某儿子告诉他的。*某某和谭**跟他介绍过亿家公司消费“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免费=存钱”、“一元返利”计划。他成为加盟商后上交了3200元给亿家公司,钱是洪某某儿子帮他交的。

18、证人朱某戌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左右,严伟忠、朱**、洪某某先后要他加入亿家购物,他加入后交纳1600元给洪某某,交这个钱是洪某某提议他在公司虚假消费一万元,按消费金额的16%上交给亿家公司,钱是洪某某收的开了万家购物百业联盟消费清单。

19、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他通过吴**介绍加入亿家公司。亿家公司经营模式是一个金字塔的层次、累加计酬的方式、全额返利。通过建立万家购物网络平台进行网络交易和经营。亿家公司采用“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免费=存钱”、“一元返利”计划来引诱会员消费。他知道桂阳县这个区域代理商是一个外地人负责。成为加盟商要通过桂阳县特级金牌代理商上线介绍,要上交会员消费金额16%给亿家公司。成为VIP就必须消费满500元,普通会员不需要消费。吴**告诉他虚假消费了7500元,后公司返给他400元。

20、证人罗某戌的证言证实,吴某丁告诉他加入“万家购物网”可以赚钱,投入80元就可以每天返还1元钱,可返500天。他找到桂阳县代理商洪某某咨询后交了6000元成为“万家购物网”VIP会员,2012年5月有信息要查封“万家购物网”,他卡上1000元取不出来了。他做了虚假消费,目的是存钱就有返回。

21、证人雷*戌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他通过唐*加入亿家公司。亿家公司是一个金字塔的层次、累加计酬的方式、全额返利。亿家公司采用“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免费=存钱”、“一元返利”计划来引诱会员消费。会员在加盟商处消费并获取返利,通过发展新会员可以不断提升级别,获取返佣。桂阳县这个区域代理商是洪某某开发负责的。他是一个加盟商和VIP会员,没有主动发展会员及加盟商,没有获得奖励,没有会员在他店里消费。只是他自己在亿家公司共消费了2500元,第一次2000元消费是洪某某到他这购买了一台电脑,洪某某说这台电脑的消费可以全额返还,并帮他在亿家公司网站上注册了会员,申报了2000元消费。第二次因为唐*想成为金牌代理,要他消费500元,他当时交纳了80元给唐*。洪某某和唐*跟他介绍过亿家公司消费返利计划。

22、证人欧*某戌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底他通过江明芝加入亿家公司。亿家公司是一个金字塔的层次、累加计酬的方式、全额返利。亿家公司采用“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免费=存钱”、“一元返利”计划来引诱会员消费。会员在加盟商处消费并获取返利,通过发展新会员可以不断提升级别,获取返佣。他是一个加盟商和普通会员,没有发展过加盟商,没有获得奖励,还没有会员在他店铺消费。

23、证人雷**的证言证实,2012年元月底他通过谭**加入亿家公司,并且成为VIP会员及该公司的加盟商。谭**帮他消费了2000元,实际上他根本没有消费就是交了320元给谭**,是谭**告诉他以这种方式进行消费。谭**给他介绍过“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免费=存钱”、“一元返利”计划。他在桂阳县开了一家辉煌五金商行,谭**帮他加入了亿家公司,加盟商要把商品销售完后按总消费额16%返还给亿家公司。成为加盟商吸引VIP会员到加盟商处消费,增加营业额,也可以发展会员,提升在亿家公司的级别。还没有会员在他店里消费。

24、证人胡**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18日一个中年江西籍男子通过隔壁邻居找到她,要租她在桂阳县城关镇蓉峰街金鹏楼401号的房子,租她房子的人叫洪某某,说是做办公室用,主要从事网上购物。她每次去房间看时房里挂了大量宣传资料,公司名字叫“万家购物”,主要是靠拉拢会员和加盟商来活动利润。洪某某向她宣传在“万家购物”网站上购买东西消费后,“万家购物”公司又会按时间全额返回他们,就是“消费=免费=存钱”,但是她不相信有这么好的事所以没有加入该公司。

25、证人胡**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9日早上7点30分,洪某某打电话给他,要他带洪某某去桂阳县公安局反映网络购物的事情。他于十分钟后赶到出租房,大概7点50分许公安民警就到出租房来了。

26、同案人应某某的供述证实,他是浙江亿家电子商务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并注册了万家购物网站。公司总体从高到低的级别是每个县一个区域代理商,一共有2300多个,区域代理商下面是该区域所属的金牌代理和金牌代理商有8000多个,VIP会员和普通会员。区域代理的奖励是按照区域内所有加盟商营业额的1.5%计酬。金牌代理商和是采用六代积分制度,也叫六代计酬,就是以他直接或间接发展的六代以内VIP会员消费额和加盟商营业额的0.4%计酬。金牌代理则是以他直接或间接发展的六代以内VIP会员消费额0.2%计酬。VIP会员则是消费500返500。设置VIP会员消费500返500.这个高额返利活动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万家购物来,快速发展会员,设置金牌代理和金牌代理商的六代计酬模式是为了鼓励会员发展更多的下线,下线再发展下线滚动发展,设置区域代理是为了在各个区域有人去组织发展会员和加盟商,总之就是为了快速发展,有更多的会员参与进来。每个会员进来要填写推荐人,成为推荐人的下线,下线是推荐人的下一代,组织层级关系,不论是什么级别。只要是六代以内不论什么级别都可以计酬,层级是按照推荐人排列下来的是确定六代以内的计酬范围,级别是确定计酬的比列,只有区域代理这个级别是同时确定计酬范围。六代计酬是他们的一项制度,金牌代理或金牌代理商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VIP会员、加盟商、金牌代理和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六带以内所有消费额、营业额,金牌代理商可以累计提取0.45%的佣金,金牌代理可以累计提取0.2%佣金,六代以外不能计酬。公司采取分享会、经验交流会的形式将万家购物的返利模式,返佣的模式传递给加盟商、会员,区域代理商也经常召集本地的加盟商参与培训,宣传公司的模式。区域代理商是2010年12月他们要发展地面的实体店,这样发展的会员更多,他们就成立了百业联盟,就是地面实体加盟店的总称。其职责是负责一个县市去的推广、发展商,推广公司的满500返500的政策,为公司扩大资金来源,其次是管理自己区域内的加盟商和VIP会员,组织讲座,以分享会的形式向加盟商和VIP会员分享成功的经验,发展更多的人来参加。

27、同案人邵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亿家公司成立时的四个股东之一。公司的经营理念是应某某提出的,理念是“时间换空间”、因为返利是没有时间限制的,虽然消费多少返多少,但是不用马上全额返还,思路就是把今天的消费额拿出一部分给昨天消费者,也就是拿新会员的钱分红给老会员,会员的不断加入,老会员的分红就不断、会员、加盟商越多,消费和交易就越多,获利也就越多。2011年3、4月份,成立了市场部、财务部、产品部(原采购部)、发货部、客服部,2011年5月份设立了办公室和技术部,2011年7、8月份成立项目部。2011年10月成立人力资源部。2011年11月份左右成立稽查部和投诉部。2012年2月底成立**育部。公司组织架构从上到下有1、核心管理层,12名股东;2、区域代理商,2千多个;3金牌代理和金牌代理商,几千个;4、VIP会员,将近100万元;5、普通会员100多万人。普通会员只要到公司网站“万家购物”注册一下就可以成为普通会员,注册普通会员一定要有介绍人,如果没有介绍人在注册的时候网站会提供默认的几个选项,让新注册的普通会员成为这几个默认的介绍人名下,注册普通会员是不需要费用的。普通会员不享受公司的盈利。累计消费满500元的普通会员就能成为公司的VIP会员,成为VIP会员之后就能以500元为单位拿到一个分红权,每天都可以从公司的营业额中获得几角钱的返利,直至500元返完为止。成为金牌代理人首先需要消费满2000元或累计消费满2000元,并邀请了5名VIP会员,之后才有资格申请成为金牌代理,由市场部审核。金牌代理除了享有自己消费后返点的好处,还可以获得其直接邀请的会员消费额的0.2%。成为金牌代理商首先要符合金牌代理人的条件,另外他还必须拥有营业执照,之后向公司申请,并由市场部审核。金牌代理商可以获得其直接邀请会员销售额的0.4%,以前是可以享受六代之内的会员的0.4%,但是在2011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应政府要求公司将这一待遇改成了只获得直接要求会员销售额的0.4%了。成为区域代理商首先要符合金牌代理商的条件,发展10个加盟商,其次就由市场部考核决定,谁的业绩好就由谁来做。区域代理商是拿佣金的,区域的范围是一个县,拿的佣金是整个区域营业额的1.5%累计计酬,会员发展的越多、营业额越高、获利就越多。

他在公司任职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在2011年11月底左右的时候公司从外聘用新的财务总监之前,兼职财务总监。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1、日常开支,2、会员的返利提现;3、网上商城的发货,4、每个月公司的税收,5、区域代理商的佣金,6、股东年底的分红。2011年9月30日之后公司有了详细的电子记录,之前的财务情况也都补好了。他还是金牌代理商,享受六代计酬的待遇。六代计酬是金牌代理商享受的,举个例子,他邀请了段**、肖*、朱**、虞**、朱**,这5个人就是1代。肖*又邀请了奚某某和乐某某,那奚某某和乐某某就是他的2代,以此类推就有3、4、5、6代,他就可以从这1至6代的每一笔交易中拿到0.4%积分奖励。公司刚开始就采用了六代计酬方式,但是到了2011年10月份的时候就取消了六代计酬了,因为代数计酬是不合法的,所以从2011年10月份开始金牌代理商不能再拿新邀请的会员下面会员的积分奖励了,但是还是可以拿之前就邀请到的六代以内的会员的0.4%的积分奖励。公司彻底取消了六代计酬是2012年5月份。公司的促销方式,一块是宣传方面的,另外一块是通过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人等通过口授方式扩大会员数量的。之前公司打出广告,例如“满500返500”、“消费=免费=存钱”,之后我们公司还提出“一元返利计划”进行促销,后来因为工商说广告有诱导消费者的嫌疑,就于2012年三四月份除掉了。“一元返利计划”是应某某提出来的,是为了促进消费者消费,让更多的人参与到会员当中来,是2012年2月15日提出来的,到了2015年5月份才停止。从推出“一元返利计划”之后,公司还有不购买商品而直接上交16%让利的情况,因为在此之前会员看不到预期的收入。“一元返利计划”之前是拿16%中的10%返还会员的,而“一元返利计划”是必须是每天一元,会员会理解成500元一个分红权,500天就能拿回500元,会员都会有这个期待的,所以为了这500天100%的收益,大家都愿意出16%来换取,虚假交易就多了。消费者会造成这样一种误解,是因为会认为公司会一直搞“一元返利计划”,而公司肯定不可能一直搞下去,公司也没有承诺过“一元返利计划”的期限是多久。公司商家的支付方式开始的时候是用支付宝的,2011年9月30日开了银行接口从银行直接转账打款。公司财务的资金流向情况主要是:1、区域代理商佣金,2、会员提现,3、信用商家提现,4、充值给发货部进货,5、日常开支:员工工资,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办公用品、报销。6、税收。区域代理商佣金相当于支出的10%左右每月结算一次,会员提现50%左右,信用商家14%左右,充值给发货部占10%左右,日常开支1%左右,税收占15%左右。公司2010年7月16日开始营业到2010年2月31日的营业总额是100多万,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营业总额是65亿,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10日营业额是200个亿左右。从推出“一元返利计划”之后日营业额才有上亿的情况发生,之后每天几乎都是上亿元,最高的是5月份的一天有3亿7千多万元的营业额。

28、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11月11日他通过涂某某在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加入浙江亿家电子**公司(以下称“亿家公司”),他的上线是涂某某。桂阳县这个区域代理商是他和涂某某,2011年12月2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号431021600112303,法人代表是他,地址在桂阳县城关镇蓉峰街金鹏楼401号房,名称是桂阳县万家购物信息服务部,经营范围是购物、信息服务。他是亿家公司驻湖南**事处的总经理,是亿家公司特级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专门负责桂阳县区域的一切事项,涂某某没有管事只是他的一个合伙人,桂阳县这边的事是他一个人在负责。成立桂阳县万家购物信息服务部之后,2012年1月份,他通过广告聘请了赵**,当时是拿提成,200元一个的加盟商,专门负责拉拢加盟商。被扣押的电脑是他购买的,为的是在网上操作亿家公司的购物平台,通过电脑加会员,传送加盟商的资料,游览及登陆个人账户情况。加盟商江给亿家公司部消费额的16%,有时是通过他聘请的工作人员操作,由他们负责将钱汇入亿家公司,全部是通过他个人账户汇的。要成为特级金牌代理商需经人推荐,发展至少10个加盟商,并在45日内所有加盟商营业额至少达到10万元,否则将免去区域代理商。因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10万元的营业额,所以还没有和公司签正式合约,只是和亿家公司市场主管黄同庭签订了临时合同,现在只是意向区域代理商。特级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拿该区域所有加盟商营销金额的1.5%返还款,拿自己发展会员消费金额的千分之四。他发展下线金牌代理商会员会有一个消费金额的千分之四返利,大概有4万元左右的奖励。

他在桂阳县区域总交易额是7946652元,按总营业额的1.5%计算,大概11万多元,但是2012年5月份亿家公司没有兑现返利了,大概有300万左右的营业额没有返利给他,目前总共获得利润12万元,他分了4万元左右给合伙人涂某某,他获利

88331.69元。他总共发展有136个会员,37家加盟商,桂阳县区域与加盟商合作的协议都是由他代表亿家公司签订的。他是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一家中学的在职老师,有时间就会到桂阳县来,组织各类宣传,推广亿家公司经营理念,在本区域内大力发展加盟商,培育和管理金牌代理和金牌代理商。加盟商上交消费额提成是交给亿家公司,全部是加盟商自己通过账户汇到“亿家公司”的账户。加盟商和会员之间的消费大部分是真实的,有可能有小部分是虚假消费。他对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加盟商、VIP会员进行培训,“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免费=存钱”、“一元返利”计划,而且发展下线可以获得返利。

亿家公司成立时间是2010年5月,其代表是应某某,亿家公司建立万家购物网站进行网络交易经营,吸纳全国的加盟商和消费者,为吸取更多的普通会员在公司加盟商处消费,亿家公司采用满500返500,满1000返1000”、“消费=免费=存钱”、“一元返利”计划,引诱会员消费,并通过发展新会员不断提升级别获取返佣。亿家公司最高层是管理层,下线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特级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拿该区域所有加盟商营销金额的1.5%计酬;金牌代理商,拿自己发展会员消费金额的千分之四,都要通过公司考试;金牌代理,拿自己发展会员消费金额的千分之二,都要通过公司考试;VIP会员和普通会员就没有奖励,VIP会员必须要在“万家购物”网站达到个人消费500元以上才能成为VIP会员,普通会员就是消费500元以下就可以了。会员之间是一种消费计酬的层次关系,发展下线从而获得更多的利润。上线下线的联系首先是通过上线介绍下线注册会员,注册后上线就一般不联系了,自己到网上消费,注册成功后,电脑系统会把下线消费的金额统计好,然后再按比例奖励给上线。要成为亿家公司的会员首先到万家购物网站注册,注册会员是免费的,注册成功后到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与在网上注册的账号捆绑,捆绑后可在网上消费了。因为亿家公司承诺会员消费多少金额全部返还给会员,方式很诱人。加盟商是商家,而亿家公司是负责销售,加盟商提供商品在亿家公司销售,商品销售完后加盟商就按总消费额的16%返还给亿家公司。亿家公司要求加盟商必须有营业执照,提供合格商品,加盟商要明码标价,不能转价扣点。他参加过亿家公司的两次培训,第一次是2011年11月11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18号国际创新大厦参加过一次,当时是由董事长应某某组织的,韩**、陈*等领导人参与了培训,这些人都说亿家公司促进消费,拉动内需,是利国利民的好事。第二次是2012年1月份左右,在福建省连城市以睛集团,是以睛集团的董事长周**和亿家公司董事长应某某一起组织的,主要是两家公司组成战略联盟,当时有全国的区域代理,亿家公司所有股东成员参加。

另查明,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洪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亿家公司区域代理商夏**、杨**的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各一份,进贤县教育体育局的证明信及荣誉证书。因不起诉决定书均为复印件,无原件核实,真实性难以确定,本院不予采信。进贤县教育体育局的证明信及荣誉证书,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亿家公司桂阳县区域代理的身份在桂阳县城通过向他人宣传亿家公司的经营理念,发展会员及加盟商,并对参与者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会员参加进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洪某某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洪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构成自首的辩解,经查,庭审前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洪某某庭前亦未供述其有主动投案的意向,庭审后证人胡*己关于被告人洪某某在被抓获前有投案的意向的证言系孤证,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参照同案人的处理情况,被告人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洪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对被告人洪某某的违法所得84614.6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从暂扣款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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