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扶顺莲诉被告陈**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扶顺莲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后、宣判前,原告向**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扶顺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74元,减半收取1,737元,由原告李**、扶顺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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