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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冯**、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冯**、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漆振刚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二被告的特别代理人吴汉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5年10月13日,被告冯**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原告当天将现金60000元交付给被告冯**,被告冯**出具借条一份。同时,被告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被告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原告陈**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冯**向原告出具借条,借原告现金60000元,被告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

被告辩称

被告冯**、唐*春辩称:借款是事实,现在二被告经济困难,请求给予几个月的还款期。

被告冯**、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3日,被告冯**向原告陈**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陈**现金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用于生意周转”,同时被告唐**在该借条上签字予以担保。原告陈**与被告冯**未在借条上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冯**向原告陈**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冯**借款一直未予归还,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予以担保,应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借款时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本金60000元;

被告唐*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陈**要求二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陈**负担100元,被告冯**、唐银春各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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