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原告梁**与被告怀化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2元,减半收取3081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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