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设集团、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依法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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