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有限公司结算合同纠纷一案,深**委员会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深仲裁字第793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株洲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株洲天**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2013)深仲裁字第793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日作出(2014)株中法执裁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对(2013)深仲裁字第793号裁决书不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79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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