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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某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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