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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尹培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尹*某及委托代理人尹*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QQ聊天相识,2013年8月19日双方在衡阳市珠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月1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甲,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分居两地生活,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甲归原告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以与被告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性格不和,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能成立,且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经过相识恋爱、相互了解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2015年原告有了外遇,认识了衡南县谭某某,现在衡阳市解放路喜唰唰火锅店打工。对被告的感情逐渐淡化,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原告提出离婚,并非被告的过错,而是第三者造成的,被告希望原告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能与被告重归于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通过网络QQ聊天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8月19日在衡阳市珠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2014年1月5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李*甲,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双方因生活小事发生争吵,被告怀疑原告在外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结婚审查登记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以及原、被告在庭审时的陈述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相识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小孩,且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只要双方相互信任,多加沟通,双方和好仍有可能,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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