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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张**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姚**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原审被告人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天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杨**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姚**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公安机关查获的涉案枪支、弹药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杨**、姚**、张**均不服,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二次变更审判组织,均未告知原审被告人变更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剥夺各被告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违反回避制度;变更审判组织后,合议庭未对案件重新审理,违反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5)天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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