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民法院审理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丁**、丁**、张**、丁**、丁**、丁**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5)方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丁**、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书记员张**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丁**及其辩护人杜**、上诉人丁**、原审被告人丁**、张**、丁**、丁**、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丁**、丁**、原审被告人丁**、张**、丁**、丁**、丁**敲诈勒索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5)方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
发回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