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限公司与被告龙*、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龙*、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500元,由原告湖**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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