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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