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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柯驹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兰**因与被上诉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第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二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姚**书面声明放弃出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给二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过程中,经电话联系李**、兰柯驹,送达未果后,本院即根据二上诉人填写的“怀化**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于2015年12月28日依法向上诉人李**、兰柯驹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二上诉人拒收,邮件于2015年12月29日被退回本院。本院再以短消息的方式将开庭时间、地点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告知二上诉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上诉人李**、兰柯驹无正当理由拒收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兰柯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兰柯驹负担250元,李**负担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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