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湖南嘉**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2元,减半收取4851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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