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湖南嘉**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湖南嘉**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2元,减半收取4851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