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南东富**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东富**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丁**,被上诉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新兴公司依法取得位于醴陵市黄**醴泉小区一区的土地使用权。2006年12月22日,刘**与新兴公司签订了《代建商住楼合同》,合同约定:新兴公司将醴泉小区一区内20、2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464000元对价转让给被告刘**,地上建设房屋由新兴公司代为报建,由被告刘**出资建设成规划的商住楼。新兴公司在2007年12月26日办理了土地分户手续,将醴泉小区一区第20、21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至被告刘**名下,2008年5月29日新兴公司代为办理醴泉小区一区的整体规划手续,将醴泉小区一区B栋设计成总层数为6层,建筑面积为19003.7平方米的商住楼,第21、22号地块之间保留18米×4米×4米地块为醴泉小区一区的消防通道,被告刘**留足消防通道使用高度后,按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在其地上4米外与其使用的第20、21号地块设计为连体商品套房进行建设,新兴公司认为被告刘**未经其同意且未支付任何土地使用费的情况下在第21、22号的消防通道上建设第二、三层套间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未果后,新兴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刘**是否违约,如果违约,违约的损失如何计算。原告新兴公司与被告刘**签订的《代建商住楼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刘**向原告支付地块转让价款及报建费用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及商住楼的报建手续,原告认为被告在第21、22号地块之间的消防通道上建设第二、三层套间房屋构成违约,因双方在《代建商住楼合同》中未对消防通道上的空间使用进行约定,且依据合同中第五条第1项“根据醴陵市规划局的规定,本小区建筑风格为高尚商住小区,该地块上建筑物外观、层数、檐高、层高等乙方必须服从规划部门的统一设计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的规定,被告按照醴陵市规划局的规划及醴陵**设计院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建设,不构成违约;原告诉称醴陵**设计院设计的图纸系被告以原告的名义进行审批的,未征得原告同意,因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中,设计依据中的第2条为原告所确认的设计图,故其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对违反约定范围外的建筑物的建设行为,将已建违反约定范围外的建筑物予以整改,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20000元,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湖南东富**开发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湖南东富**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新兴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的房屋代建合同,上诉人是委托方,被上诉人是被委托方,被委托方的一切行为均应以委托方的意思作为行为意思,不得违反委托方的委托事项,纵观本案事实被委托人违反了双方于2006年12月22日所签订的代建商住楼合同约定条款,具有违约行为,该合同是调整和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准则,任何一方违反了该合同的约定无论理由如何充分,均是违约行为。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按照醴陵市规划局的规划及醴陵**设计院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建设不构成违约这是错误的,因为本案不是行政事务,亦不是行政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行政行为。而是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的代建行为。双方应依合同约定。而被上诉人规避约定从而出现本案的诉争。被上诉人虽委托了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但没有交上诉人一方的刘**高工签字审定,绕开了上诉人的监管,非法侵占他人相邻权属,进行违法建设,损害了上诉人的权益。其行为明显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一审法院避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明显支持了违约乱建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另被上诉人自认为自己是建设单位,但未考虑建设行为必须遵纪守法,依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施工建设,在明知自己超越取得建设用地外进行建设,涉及到相邻权争议,应与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及委托方进行申报,获得批准后再行建设,不得非法建设,特别严重的是在委托方书面通知停止建设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违法建设,不但是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同时也违反了行政管理的先批后建的强制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刘林海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本院查明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二审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构成违约?上诉人新兴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签订的《代建商住楼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刘**向上诉人支付地块转让价款及报建费用后,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及商住楼的报建手续,双方在《代建商住楼合同》中未对消防通道上的空间使用进行约定,且依据合同中第五条第1项“根据醴陵市规划局的规定,本小区建筑风格为高尚商住小区,该地块上建筑物外观、层数、檐高、层高等乙方必须服从规划部门的统一设计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的规定,被上诉人按照醴陵市规划局的规划及醴陵**设计院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建设,不构成违约;上诉人称醴陵**设计院设计的图纸系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的名义进行审批的,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因在建筑设计总说明中,设计依据中的第2条为上诉人所确认的设计图,故其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立即停止对违反约定范围外的建筑物的建设行为,将已建违反约定范围外的建筑物予以整改,并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120000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上诉人湖南**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