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怀化**民法院(2013)怀中民一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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