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怀**金联合会与被告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原告怀化市**联合会与被告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应交案件受理费14223元,立案当天已交7111.5元,另7111.5元经本院领导批准同意缓交至开庭前交清。本案2016年3月31日已开庭审理,庭审后,本院向原告怀化市**联合会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怀化市**联合会应在2016年4月7日前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7111.5元,将交费收据送至本院民一庭,并告知:“如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至今仍未补交案件受理费7111.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我院指定的期限内交齐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怀**金联合会与被告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交14223元,已预交的7111.5元,由原告怀**金联合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