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洞口县竹市镇田心村第村民小组诉被告洞口县人民政府、洞口县农业局行政补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洞口县竹市镇田心村第六村民小组诉称,按照文件规定,原告所属村民应享受2009年至2012年种植玉米、油菜的国家补贴。可被告洞口县农业局将补贴发放给未种植的农户。原告提出复议后,被告洞口县人民政府违背事实和法律,驳回了原告的复议申请,变相维护了洞口县农业局滥用职权的行为。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付应给村民的玉米、油菜补贴款54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2009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补贴对象为对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含农场职工)给予补贴,补贴的权利享有者为农户或职工。洞口县竹市镇田心村第六村民小组是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本案原告,其主体的资格显然不适格。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洞口县竹市镇田心村第六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洞口县竹市镇田心村第六村民小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