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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怀化市远**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香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怀化市远**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司)与被告黄*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梁**任审理,代理书记员汪*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司委托代理人丁**、被告黄*香及其委托代理人盛**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远**司诉称,被告黄**在原告远**司处工作,每月工资已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的工资,但被告黄**通过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和法定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远**司支付被告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6.72元和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3764.71元。原告远**司认为被告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裁决违背客观事实,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黄**要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6.72元和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3764.71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

被告黄*香答辩称,原告方诉称的工资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工资无证据证实,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对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分析如下:

原**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被告黄*香工资表一份,拟证明被告2040元包括了法定的节假日、休息日加班收入。被告黄*香认为该工资单没有其签字认可,且该工资单与被告黄*香的收入有出入,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因该证据被告黄*香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被告黄*香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黄**身份情况。原告远**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2、劳动仲裁裁决书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争议及原告远**司应给付被告黄*香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06.72元和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3764.71元的事实。原告远**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3、工资单两份,拟证明被告黄*香月基本工资为2040元。原**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公司未支付被告黄*香法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工资。因原**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且原**公司未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支持其意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证据4、书面证人证言一份,拟证明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没有节假日、没有加班费的事实。原**公司对该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都有异议。因被告黄*香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证人除特殊原因外应当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另有庭审笔录一份,证明本案的其他事实。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开庭审理查明,被告黄*香于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7月16日在原告远**司担任食堂炊事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040元,其中40元为工龄工资。工作期间,被告黄*香没有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被告黄*香被原告远**司辞退后,向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原告远**司支付: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12月6日至2013年7月1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280元。(2040元/月×7个月=14280)。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用402元。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元旦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加班工资2340元(78元/天×I0天×3倍=2340元),每周少休一天的加班工资4368元(78元/天×4天×7个月×2倍=4368元〉。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公司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5069.47元。2013年9月25日,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怀劳人仲字(2013)第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远**司向被告黄*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2920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806.72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3764.71元,驳回被告黄*香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远**司对向被告黄*香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806.72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3764.71元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被告黄**在原告远**司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怀劳人仲字(2013)第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远**司向被告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2920元的仲裁裁定无异议,对此原告远**司应予以支付被告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2920元。

原**公司对向被告黄**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806.72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3764.71元提出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证明其发放的工资中包含了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及休息日加班工资。故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公司对被告黄**应支付元旦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加班工资,每周少休一天的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规定,原**公司应当支付被告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为2000元/月÷(21.75天+4天×2)×4天×3倍=806.7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为2000元/月÷(21.75天+4天×2)×4天×2倍×7个月=3764.71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怀化市远**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黄**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2920元;

二、原告怀化市远**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黄**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806.72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3764.71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怀化**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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