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诉被告湖南裕**有限公司、新化县**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南裕**有限公司、新化县**理中心的起诉,并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湖南裕**有限公司、新化县**理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