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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西自**责任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了原告湘西自**责任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湖**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庭外和解,原告湘西自**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湖**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湘西自**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湖南某**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20元、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湘**限责任公司承担;反诉费减半收取985元,由被告湖**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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