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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担任记录。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是小学同学,相互认识,双方于2000年3月15日在宜章县长村乡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4月17日生育双胞胎男孩曹*、曹*。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好,但在生育小孩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怀疑原告生活不检点,到原告工作单位闹事,甚至时不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精神压力大,迫于无奈,原、被告双方从2015年2月开始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生育的两个小孩曹*、曹*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两个小孩的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宜章县环城西路竹源新村房屋和宜章县长村乡房屋);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某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系小学同学,双方于2000年3月15日在宜章县长村乡政府登记结婚,2007年4月17日生育双胞胎男孩曹*、曹*。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以上事实有原告刘某某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结婚信息表、小孩身份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是否准许,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系小学同学,婚前相互了解,婚后感情尚好,结婚至今已有十余年,并育有两子,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过程中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和信任,增强家庭责任心,为小孩的健康成长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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