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诉被告武汉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良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武汉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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