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5日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按协议已履行第一期给付义务,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津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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