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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受贿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株石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邱**及其辩护人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一、受贿罪

2005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邱**利用担任株洲市**理办公室(以下称株洲**发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陈某某、胡某某、刘*、陈**、吴*、程某某、王*、周某某、胡**、吴*某、刘*、魏某某、易某某、伍某某、刘某某、姜*、熊某某、姜*某贿款人民币共计530000、港币共计145000元、欧元共计23000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邱**承诺为株洲市**发公司(以下称凯旋公司)办理二级资质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人民币20万元。

2005年3月,凯**司为了获取茶陵县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欲将其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升级为二级资质。2005年3月1日,凯**司负责人陈某某找到邱**,陈某某向邱**介绍了凯**司及其办理二级资质的情况,请求邱**帮忙。因凯**司在业绩、专业管理人员等方面不符合二级资质条件,邱**称难以办理。为让邱**帮助其办理二级资质,陈某某决定送钱给邱**。当天陈某某到中国农**车站支行用邱**的身份证开了一个存折,存入人民币20万元,并在株洲长江广场的华天大酒店将20万元存折送给了邱**。邱**承诺尽力帮忙并分两笔,一笔15万元、一笔5万元,将20万元人民币取出。同时邱**找相关部门负责人商量凯**司办理二级资质事宜,因凯**司不符合办理二级资质的条件,相关部门不同意办理。因未能办理二级资质,邱**欲将20万元退给陈某某。陈某某称以后仍需要邱**关照,不同意退还。邱**即将20万元用于私人消费、投资。

2、被告人邱**利用职务之便,为株洲市**有限公司(以下称建**司)获得送配电安装业务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陈*甲人民币12万元。

2007年11月,建**司与株洲市**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司)签订了关于天湖住宅项目的送配电安装合同,合同金额为490万元。2009年7、8月,华**司投资人、管理层发生变动,新投资人陈*想把天鹅湖项目的送配电业务交给别人做,遂将建**司与华**司之前签订的合同标的降至430余万元,否则将与建**司终止合同。陈*甲找到邱**,要其帮忙找龙华公司陈*打招呼,以继续承揽天鹅湖株洲项目送配电安置业务,邱**同意帮忙。后邱**找陈*,让建**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不要压低合同价。由于株洲**发办对华**司开发资质等事项具有管理权,陈*答应了邱**的要求,同意将该业务继续交由建**司,并于2009年10月与陈*甲重新签订了协议。为感谢邱**,陈*甲在邱**的办公室送给邱**12万元。

3、被告人邱**为湖南**限公司(以下称泉**司)办理二级资质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8000欧元。

2013年4、5月,泉**司向株洲**发办申请办理核定二级资质,因二级资质要求近三年累计完成竣工面积15万平米,而泉**司累计完成的面积只有13万多平方米,株洲**发办提出该公司不符合办理二级资质的条件。泉**司负责人胡某某请邱**帮忙,提出将胡某某名下另一公司开发的富华商业广场计入此次泉**司办理二级资质的业绩。邱**同意在资质初审中给予关照,同时会请有关领导关照泉**司办理二级资质并要胡某某提交了合并计算业绩的说明。泉**司的二级开发资质办好后,胡某某提出要感谢邱**,邱**称去欧洲考察,要胡某某准备几千欧元。2013年5、6月的一天,胡某某在邱**的办公室将8000欧元送给了邱**。

4、被告人邱**为株洲市亿都房地**限公司(以下称亿都公司)办理二级资质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程某某5000欧元。

2012年12月,亿**公司因开展业务需将三级开发资质升级为二级资质,为尽快办理二级资质,程某某请邱**在审核二级资质资料时提供帮助,邱**对亿**公司提供的申报资料提出了建议,并答应尽快到相关部门为亿**公司办理二级资质。2013年1月,亿**公司的二级开发资质办好后,程某某提出要感谢邱**,邱**称要去欧洲考察,要陈*乙给几千欧元。程某某在邱**的办公室将5000欧元送给了邱**。

5、被告人邱**为株洲市**设公司(以下称汽车城开发公司)办理三级资质延续提供关照,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王*5000欧元。

2012年底,汽车城开发公司的三级资质因到期需要办理资质延续,但该公司自2006年以来一直没有开发项目,株洲市房产开发办通知该公司不符合办理资质延续条件。2013年1月,王*请邱**关照办理资质延续,邱**同意帮忙并让王*提交了公司业绩的汇报材料。同年6月,该公司的三级资质延续办好后,王*提出感谢邱**,邱**以陪领导去欧洲考察为由,要王*准备欧元。2013年7月初,王*在邱**的办公室将5000欧元送给了邱**。

6、被告人邱**为株洲市**发公司(以下称裕**司)办理暂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补录手续提供关照,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周某某3000欧元和1万元人民币。

2012年,裕**司开发云龙区政府大丰村安置项目需具备开发资质,因该公司专业管理人员数量不符合办理暂定资质的条件,周某某请邱**在办理暂定资质时予以关照,并承诺会感谢邱**。邱**答应关照并会给相关领导打招呼以顺利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后裕**司将株洲**公司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及相关证书作为裕**司专业管理人员报送至株洲市房产开发办。邱**明知裕**司报送材料存在做假情况,仍让其通过了初审。邱**还给上级部门打招呼以让裕**司获得了暂定资质。2012年上半年的一个周末,邱**以办理资质要找上级部门领导为由,要周某某准备几千欧元。周某某即将3000欧元在其办公室送给了邱**。

2013年上半年,裕**司在株洲**发办办理暂定资质延续。因裕**司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申请材料,导致裕**司的资质信息无法进入信息管理系统,也就无法办理资质延续。周某某遂请邱**关照,邱**同意给周某某办理信息补录并要株洲**发办业务管理科的人员予以办理。周某某为感谢邱**的关照,送给邱**1万元人民币。

7、被告人邱**为株洲市**发公司(以下称德**司)办理三级资质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胡**2000欧元。

2012年,德**司准备将暂定资质定级为三级资质,因开发业绩不符合三级资质条件,胡**请邱**给予关照,并表示事后感谢。后邱**帮助德**司办好了三级资质的审批手续。2012年10月的一天,邱**以陪领导出国考察为由,要胡**准备几千欧元。胡**即将2000欧元在邱**的办公室送给了邱**。

8、被告人邱**为株洲市**有限公司(以下称梦园公司)办理暂定资质延续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3年3月,梦**司办理暂定资质的延续手续,因该公司在开发业绩、专业管理人员方面不符合规定条件,吴某某请邱**给予关照。邱**答应给予关照并帮吴某某到相关部门协调关系。2013年7月初的一天,在相关部门审批同意梦**司的暂定资质延续后,吴某某送给邱**人民币2万元。

9、被告人邱**因在开发资质办理上关照过株洲市**发公司(以下称金**司),2011年邱**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刘*港币2万元。

2011年,金**司法人代表刘*、湖南**产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与邱**相约去澳门赌博。在澳门期间,为感谢邱**为金**司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定级、延续、年审等事项上给予的关照,刘*送给邱**2万元港币。

10、被告人邱**为株洲市**发公司(以下称禾**司)办理资质审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魏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2年底,禾**司因无开发业绩,相关部门准备取消其暂定资质。魏某某请邱**帮忙保住公司的暂定资质。邱**答应帮忙并帮助禾**司保留了暂定资质。为感谢邱**,魏某某在邱**的办公室送给邱**2万元人民币。

11、被告人邱**为株洲市**发公司(以下称汇**司)办理三级资质延续提供关照,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刘*人民币2万元。

2012年,汇**司办理资质延续因业绩不够,刘*请邱**给予关照。邱**让汇**司通过了资质初审,并帮助该公司通过了最终的审批。2012年的一天,为感谢邱**,刘*在邱**的办公室送给邱**2万元人民币。

12、被告人邱**为株洲市**发公司(以下称神剑公司)办理三级资质延续提供关照,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易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2年,神**司因其开发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遭到投诉,该公司的三级资质可能被降级。易*甲通过汇**司负责人刘*请邱**在神**司办理暂定资质延续时给予关照,并通过刘*在株洲市天元区唐*茶馆送给邱**2万元人民币。邱**同意帮忙,最终神**司因不符合条件,其三级资质被降级为暂定资质。但邱**未将2万元退还。

13、被告人邱**为株洲好**发公司(以下称好棒**公司)办理三级资质审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伍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1年,好棒**公司核定三级资质,因该公司在开发业绩、专业管理人员方面达不到规定条件,伍某某遂通过汇**司负责人刘*请邱**给予关照。在邱**的关照下,好棒**公司通过虚报开发业绩、借用其他公司专业管理人员证书的方式通过了初审,并最终核定了三级资质。为感谢邱**,伍某某通过刘*在邱**的办公室送给邱**2万元人民币。

14、被告人邱**为株洲**开发公司(2008年变更为湖南新**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司)办理资质审批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港币3.5万元。

2005年以来,新天房公司多次在株洲市房地产开发办办理了开发资质定级、延续、年审等手续。因该公司在开发业绩等方面不符合规定条件,刘某某请邱**给予关照。邱**让该公司通过了资质初审并帮助该公司通过了最终的审批。为感谢邱**,刘某某分别于2010年、2011年、2012年在澳门时分三次共送给邱**3.5万元港币。

15、被告人邱**为株洲**询公司(以下称弘品公司)获得《株洲楼市》的制作发行权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吴*人民币7万元。

《株洲楼市》是《株洲房地产》杂志的副刊,该杂志的主管单位是株洲**协会。《株洲楼市》是服务于株洲市房交会的一期特刊,而株洲**发办是株洲市房产局承办房交会的具体负责部门,房交会的执行方案由株洲**发办负责制作,株洲**发办可以确定《株洲楼市》的制作发行单位。房交会举办前的一天,吴*请邱**将《株洲楼市》交由弘**司制作发行。邱**同意帮忙并答应株洲**发办会与株洲**协会联合发文向房地产企业推荐购买《株洲楼市》版面,弘**司将发行《株洲楼市》所获部分收益给株洲**发办。后邱**在房交会执行方案中确定弘**司为《株洲楼市》的制作发行单位。为了感谢邱**,在当年房交会结束后的一天,吴*与弘**司另一负责人谭某某准备送3万元给邱**。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吴*在邱**家送给邱**3万元人民币。2013年8月的一天,获知《株洲楼市》仍由弘**司负责制作、发行,吴*、谭某某又送给邱**4万元人民币。

16、被告人邱**为湖南**媒公司(以下称品味公司)获得株洲市房交会的执行承办资格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姜*港币6万元。

姜*系珠海**限公司(以下称海**司)、品味公司董事长。品味公司是一家出版发行《品味》杂志为主导、涉及经营户外广告、文案策划、活动策划等业务的公司。株洲**发办是房产局承办株洲市房交会的具体负责部门,株洲**发办负责制作房交会的执行方案,对于执行承办房交会的单位有提名建议权。2009年至2012年期间,邱**为品味公司获得房交会执行承办资质提供了帮助。同时邱**为海**司办理资质审批等事项上亦提供了帮助与支持。2011年房交会结束后的一天,为了感谢邱**,姜*在邱**的办公室送给邱**4万元港币。2012年11月,姜*与邱**等人一起去澳门赌博,姜*送给邱**2万元港币赌博筹码。

17、被告人邱**担任株洲市五景花苑项目(以下称五景花苑项目)监管组组长,承诺为熊某某及其公司接管五景花苑项目给予支持及关照,2011年熊某某送给邱**2万元人民币。

18、被告人邱**帮助姜某某在五景花苑项目上追回债权,收受姜某某港币3万元、人民币1万元。

2006年,株洲市**发公司(以下称中**司)向原湖南**限公司(以下称海**司)法人代表姜某某借款用于五景花苑项目开发,并以该项目中的92套房屋作为抵押。2008年五景花苑项目停工后,姜某某要求中**司支付欠款及利息。2009年,姜某某与邱**一起去澳门赌博,因想邱**帮忙追回在五景花苑项目的债权,姜某某送给邱**3万元港币赌博筹码。同年年底,因想追回债权同时为了感谢邱**在海**司办理开发资质审批事项上的关照,姜某某送给邱**1万元人民币。2011年,熊某某接收五景花苑项目后,姜某某要求中**司按照90套抵押房屋的价值支付其3050万元,另外支付利息500万元。姜某某与熊某某为此事多次协商未果。邱**即劝说熊某某接受姜某某的要求,并许诺政府不会让熊某某吃亏。后熊某某同意支付3550万元给姜某某,并与姜某某签订了协议。

被告人邱**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邱**退交赃款及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胡某某、刘*、杨某某、陈**、吴*、程某某、王*、周*某、胡**、吴*某、刘*、魏某某、易某某、武某某、刘某某、翁某某、姜*、谭某某、熊某某、姜*某、陈*、周*、崔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邱**的供述与辩解;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责文件、存款凭条、取款凭条、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天鹅湖住宅小区安装合同、泉**司、亿都公司核定二级资质审批资料、汽车城公司、裕**司、梦**司、金**司、禾**司、神**司、汇**司等资质延续审批资料、证明、房交会方案、营业执照、股权转让协议、五景花苑项目会议纪要、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协议书、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邱**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530000元、港币145000元、欧元23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非法所得款人民币979700元、港币7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上诉人邱**及其辩护人邹**提出:1、对认定邱**犯受贿罪无异议,但第1、2、9、15、16、18笔不应认定为受贿。第1笔20万元,是陈某某为提升公司资质预付给邱**的开支费用,邱**并未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陈某某,且未办成时邱**提出要退给陈某某;第2笔12万元,是陈**支付给邱**的佣金,邱**并未利用职务便利而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促使双方签订了合同;第9笔2万元,是刘*作为朋友送给邱**的,刘*无具体请求,与邱**亦无业务往来;第15、16、18笔均与邱**的职务无关。2、有立功情节,应当减轻处罚。3、一审量刑偏重,请求改判。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认为上诉人邱**及其辩护人的理由均不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利用担任株洲市**理办公室主任的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币53万元、港币14.5万元、欧元2.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邱**退缴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邱**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的第1、2、9、15、16、18笔不构成受贿。第1笔20万元,是陈某某为提升公司资质预付给邱**的开支费用,邱**并未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陈某某,且未办成时邱**提出要退给陈某某;第2笔12万元,是陈**支付给邱**的佣金,邱**并未利用职务便利而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促使双方签订了合同;第9笔2万元,是刘*作为朋友送给邱**的,刘*无具体请求,与邱**亦无业务往来;第15、16、18笔均与邱**的职务无关。经查,原审认定的第1笔中陈某某以邱**的名义存了20万元作为邱**帮其提升公司资质的费用,邱**将20万元全部支取,后因事未办成,邱**提出退给陈某某,在陈某某因需要邱**继续关照而未接受时,邱**直至案发一直未退还,20万元应认定为受贿;第2、15、16、18笔中邱**为请托人的公司获取业务或者公司办理资质等均提供了帮助,且均利用了其担任株洲**开发办主任的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均应认定受贿;第9笔中邱**对刘*的公司办理资质等级等均有关照,邱**收受2万元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价关系。综上,上诉人邱**及其辩护人的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邱**及其辩护人提出“有立功情节”。经查,邱**提供的敲诈勒索案的线索尚未查证属实,不符合立功的条件,不属于立功。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邱**还提出“一审量刑偏重”。经查,一审根据邱**的受贿金额及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对其量刑系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并无不当。此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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