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范*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正月十八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一个星期后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6日生育男孩罗*甲,2013年8月17日生育男孩罗*乙。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完全没有一点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性格完全不合,经常吵架闹矛盾。原告与被告家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因性格和身体原因,原、被告无法正常交流和沟通,原告已无法和被告及被告家人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协商离婚时,因被告提出的要求让原告无法接受,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罗*甲由被告抚养,罗*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罗*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范*与被告罗*于2006年正月十八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6日生育男孩罗*甲,2013年8月17日生育男孩罗*乙。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底,因原告与被告家人相处不融洽,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为此,原告于2015年正月十四离开被告家,外出打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置办了夫妻共同财产有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电风扇3把、坐莲观音十字绣一幅和女式摩托车一辆。庭审中,原告陈述有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另,原告结婚时置办了嫁妆冰箱一个、电视机一台、衣柜一个、写字台一张、餐桌椅两套、木沙发一套、床一张、被子四套。本案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主持调解。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小孩身份资料、结婚证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个星期后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很薄弱。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近十年,并生育了两个小孩,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原告与被告家人相处不融洽,以及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以家庭和小孩为重,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谅解,尚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其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故本院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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