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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娄底欧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娄**美容抗衰养生咨询有限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5)娄**一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原告承租了娄底**有限公司位于一品恒成小区一楼120号商铺用于经营“淳度美发沙龙”,被告娄底欧*美容抗衰养生咨询有限公司承租一品恒成小区二楼开设欧*养生会所,原、被告成为上下邻居关系。原告承租后对该商铺进行了重新装修。开业不久,原告所承租的商铺天花板开始漏水。随后从天花板开始向四边的墙面蔓延,墙壁和天花板都有发黄污水迹,原告多次向娄底**有限公司反映漏水情况。娄底**有限公司派人查看,认为是被告承租二楼开设的欧*SPA美容中心在装修过程破坏了下水管道所导致漏水,便组织原、被告协商,被告认为原告的商铺漏水不是其造成的,拒绝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停止使用盐浴池后原告所承租的商铺再未发生漏水现象,被告亦认可其已停止使用盐浴池。对于房屋漏水原因,原告申请了司法鉴定,娄底市湘晨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8月26日出具了“因房屋现状已不见渗漏,只见渗水痕迹,房屋受损成因无法确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系邻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住房漏水给原告经营带来不便,应及时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被告停止使用盐浴池后,原告所承租的商铺未再发生漏水现象,故被告辩称原告的商铺漏水不是其造成并拒绝赔偿的观点,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漏水导致的维修费、装修损失及营业损失,原告申请鉴定后鉴定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漏水现象所造成损失客观存在,对于该部分损失,酌情认定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娄**美容抗衰养生咨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邱*维修费、装修损失及营业损失10000元;二、驳回原告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娄**美容抗衰养生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娄**美容抗衰养生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娄**美容抗衰养生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仅仅是一墙之隔的相邻关系,不是上下邻居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娄**美容抗衰养生咨询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邱*损失1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本案一审被上诉人娄**美容抗衰养生咨询有限公司起诉标的为12万多元,一审法院仅认定为1万元,却判决要求被上诉人邱*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显失公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娄**美容抗衰养生咨询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邱*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邱*答辩称:1、被上诉人邱*租赁的商铺从2014年开始出现漏水现象,其位置刚好位于上诉人娄****有限公司的盐浴池的下方。根据墙壁、天花板出现的痕迹,可以断定是上诉人娄****有限公司盐浴池及其周边漏水造成的,且上诉人娄****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盐浴池后,被上诉人邱*的店铺亦不再有漏水的现象;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娄****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邱*1万元是适当的,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3、上诉人娄****有限公司的第二点、第三点上诉理由不是法定的上诉理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查,确认原审法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上诉人娄****有限公司系被上诉人邱*承租商铺的二楼承租人,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上下邻居关系是正确的。被上诉人邱*承租的商铺墙壁及天花板等因漏水受损,在通常情况下漏水应来自于楼上,且在上诉人娄****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盐浴池后,被上诉人邱*承租的商铺未再发生漏水现象,现上诉人娄****有限公司未提交其他相反证据证明漏水系其他原因所致,故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邱*承租的店铺漏水系上诉人娄****有限公司造成并酌情判决上诉人娄****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邱*损失1万元并无不当。此外,原审法院对本案诉讼费的处理亦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娄**美容抗衰养生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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